財政部 海關(guan)總署 稅(shui)務總局公(gong)告2021年(nian)第(di)19號
頒(ban)布時間:2021-05-12 發文單位(wei):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為維護公平(ping)稅收秩序,根據國內成品油(you)消費稅政策相關規定(ding),現將(jiang)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歸入(ru)稅(shui)則號(hao)列27075000,且(qie)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de)芳烴以體積計小于(yu)95%的(de)進口產品(pin),視同石腦(nao)油按1.52元/升的(de)單位稅(shui)額征(zheng)收進口環(huan)節消(xiao)費稅(shui)。
二、對(dui)歸入稅則號列27079990、27101299的(de)(de)進口產品,視同石(shi)腦油(you)按1.52元(yuan)/升(sheng)的(de)(de)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三、對(dui)歸入稅則號列27150000,且440攝(she)氏度以(yi)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yi)體積計大于(yu)5%的進口產品(pin),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zheng)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四、本(ben)公(gong)告所稱視同僅涉及消費稅的(de)征(zheng)、退(免)稅政策(ce)。
五(wu)、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ri)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cai)政部 海關總署 稅(shui)務總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