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購買廠房的利息是否需要資本化并繳納房產稅?
在本周的財稅咨詢工作中,有家企業的財務人員咨詢:公司是生產制造企業,最近擴大生產,從銀行貸款購買新廠房,支付銀行的利息是否需要資本化計入房產原值,并作為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結合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文件規定來分析判斷。
我們看一下會計準則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第五條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 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 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 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根據上述規定,貸款購買新的廠房,公司不需要建造,新廠房取得時通常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因此貸款利息支出不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規定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
我們看一下稅法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的確定應該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結果確定,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貸款購買新的廠房,貸款利息支出不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規定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因此,貸款利息支出不計入購買廠房的房產原值,不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來源:正保會(hui)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lao)顧(正保會(hui)計網校答疑專(zhuan)家(jia)),侵(qin)權(quan)必究(j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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