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問答:年終獎可否分月發放并入工資薪金交個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依據上述規(gui)定,如果分月(yue)發放(fang)年終獎,可(ke)以分月(yue)并入當月(yue)綜合所得申報扣繳個(ge)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在本地施工,開具建筑服務其發票備注欄也應填寫(xie)項(xiang)目(mu)名稱和項(xiang)目(mu)地址。
答:《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zheng)(zheng)部 國(guo)(guo)家(jia)稅(shui)務總局關于試(shi)點企業(ye)(ye)(ye)集團繳(jiao)納企業(ye)(ye)(ye)所(suo)得(de)稅(shui)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shui)〔2008〕119號)規定(ding),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guo)(guo)企業(ye)(ye)(ye)所(suo)得(de)稅(shui)法》(以下簡(jian)稱新稅(shui)法)的平穩(wen)實(shi)施,根(gen)據新稅(shui)法第五十二條規定(ding),經國(guo)(guo)務院批(pi)(pi)準,對2007年12月(yue)31日前經國(guo)(guo)務院批(pi)(pi)準或(huo)按國(guo)(guo)務院規定(ding)條件(jian)批(pi)(pi)準實(shi)行合并繳(jiao)納企業(ye)(ye)(ye)所(suo)得(de)稅(shui)的企業(ye)(ye)(ye)集團(具體名單(dan)見附件(jian)),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yuan)規定(ding)執行。從(cong)2009年1月(yue)1日起,上述(shu)企業(ye)(ye)(ye)集團一律停(ting)止執行合并繳(jiao)納企業(ye)(ye)(ye)所(suo)得(de)稅(shui)政(zheng)(zheng)策。
根據上述規定,集團內(nei)的母子(zi)公司不(bu)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shui)。
答: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對于執行(xing)《小企(qi)(qi)業會計(ji)準則(ze)》的企(qi)(qi)業,根(gen)據其(qi)附錄《小企(qi)(qi)業會計(ji)準則(ze)——會計(ji)科(ke)目、主要賬務(wu)處理和財務(wu)報(bao)表》規定,小企(qi)(qi)業在籌建(jian)期(qi)間內發生的開辦費(fei)(包括:相關(guan)人員的職(zhi)工薪(xin)酬、辦公費(fei)、培(pei)訓費(fei)、差旅費(fei)、印(yin)刷費(fei)、注冊登記(ji)費(fei)以及不計(ji)入(ru)固定資(zi)產成本的借(jie)款(kuan)費(fei)用(yong)(yong)等費(fei)用(yong)(yong)),在實際發生時,借(jie)記(ji)“管理費(fei)用(yong)(yong)”科(ke)目,貸(dai)記(ji)“銀行(xing)存款(kuan)”等科(ke)目。
答: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航空運輸(shu)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列明的機票改簽費,屬于航空運輸(shu)企(qi)業提供航空運輸(shu)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yong)的范疇,可以按照財政(zheng)部 稅務總(zong)局 海(hai)關(guan)總(zong)署(shu)公告2019年第39號文(wen)件(jian)第六條的有關(guan)規定計算抵(di)扣進項(xiang)稅。
答:《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第二條規定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第三條規定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征契稅。
根據上述(shu)規定,銀(yin)行收到貸款(kuan)企業以房抵債的房屋免征契稅(shui)和印花稅(shui)。
答:參考(kao)《非居民承(cheng)(cheng)包工程作(zuo)業和(he)提供勞(lao)(lao)務稅收管理(li)暫行(xing)辦法(fa)》(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規定(ding),工程價款(kuan)或(huo)勞(lao)(lao)務費的(de)支付(fu)人(ren)所(suo)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guan)根據(ju)相關(guan)資料或(huo)其他(ta)信息,可指定(ding)工程價款(kuan)或(huo)勞(lao)(lao)務費的(de)支付(fu)人(ren)為扣繳(jiao)(jiao)義(yi)務人(ren),并將《非居民企(qi)業承(cheng)(cheng)包工程作(zuo)業和(he)提供勞(lao)(lao)務企(qi)業所(suo)得(de)稅扣繳(jiao)(jiao)義(yi)務通(tong)知書》送(song)達被指定(ding)方,在非居民企(qi)業承(cheng)(cheng)包工程作(zuo)業和(he)提供勞(lao)(lao)務企(qi)業所(suo)得(de)稅扣繳(jiao)(jiao)義(yi)務通(tong)知書中一般會注(zhu)明在扣繳(jiao)(jiao)后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申報繳(jiao)(jiao)納。
來源(yuan):稅務網校答疑老師答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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