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增值稅(shui)暫(zan)行條例》以及(ji)《財政(zheng)部 國家稅(shui)務總局關(guan)于全(quan)面推開(kai)營(ying)業稅(shui)改(gai)征增值稅(shui)試點的(de)(de)通知》(財稅(shui)〔2016〕36號(hao))均明(ming)確納稅(shui)人(ren)發生(sheng)應(ying)稅(shui)銷售行為(wei)適用免稅(shui)規定的(de)(de)不得開(kai)具增值稅(shui)專用發票。那么有沒有免征增值稅(shui)同時(shi)可以開(kai)具增值稅(shui)專用發票的(de)(de)情形呢?我(wo)們(men)來具體看(kan)一下(xia)。
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大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第一條規定,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條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暫一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第二條規定,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gen)據上述規定,承擔糧(liang)食(shi)收儲任(ren)務的國有糧(liang)食(shi)購(gou)銷企業銷售的糧(liang)食(shi)和(he)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三條規定,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531號)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屬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ding),對中國儲(chu)(chu)備糧總(zong)公司及各分公司所(suo)屬的政府(fu)儲(chu)(chu)備食(shi)用植(zhi)物(wu)油(you)承儲(chu)(chu)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政府(fu)儲(chu)(chu)備食(shi)用植(zhi)物(wu)油(you)免征增值(zhi)(zhi)稅,并(bing)允許其(qi)開具增值(zhi)(zhi)稅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機動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第六條規定,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2022年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發布的《退稅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第五條第(十六)問對于“我公司是批發摩托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時,應當如何開具機動車發票?”答復如下:
“批發機動車的小規模納稅人將車輛銷售給下游經銷商時,按照《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年23號)的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2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在開具機動車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選擇開具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選擇放棄免稅、開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選擇開具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購買方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選擇放棄免稅、開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銷售方需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購買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023年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發布的《2023年新出臺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第12問對于“我是經營摩托車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請問還能像2022年一樣開具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答復如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機動車,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政策,開具左上角有‘機動車’字樣的稅率欄為‘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shui)(shui)人(ren)2022年(nian)(nian)(nian)4月1日(ri)至12月31日(ri)銷(xiao)售(shou)機動(dong)車(che)(除(chu)向消(xiao)費者銷(xiao)售(shou)機動(dong)車(che)外),享受免征增(zeng)值(zhi)稅(shui)(shui)優惠,可(ke)以開具(ju)增(zeng)值(zhi)稅(shui)(shui)專用發票(piao)(piao);小規模納稅(shui)(shui)人(ren)2023年(nian)(nian)(nian)1月1日(ri)至2023年(nian)(nian)(nian)12月31日(ri)銷(xiao)售(shou)機動(dong)車(che)(除(chu)向消(xiao)費者銷(xiao)售(shou)機動(dong)車(che)外),合計月銷(xiao)售(shou)額未超過(guo)(guo)10萬(wan)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shui)(shui)期的(de)(de),季度銷(xiao)售(shou)額未超過(guo)(guo)30萬(wan)元)的(de)(de)享受免征增(zeng)值(zhi)稅(shui)(shui)優惠,可(ke)以開具(ju)增(zeng)值(zhi)稅(shui)(shui)專用發票(piao)(piao)。
作者:李(li)老(lao)師(正保(bao)會計網校答疑(yi)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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