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負債”會計科目核算的誤區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與銷售商品有關的預收款使用“合同負債”這個新會計科目,不再使用“預收賬款”會計科目。實務中,有些財務人員產生了誤區,認為只有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才能使用“合同負債”進行會計核算,這樣理解是有誤區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第十五章收入準則的規定,“合同負債”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內容包含兩種情況:
1.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
2.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
相關政策: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
第十五章收入
(六)“合同負債”
1.本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2.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按照該已收或應收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部分),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本章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的合同對價或已經取得的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合同負債”會計科目是核算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
對于“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的情況,大家是比較熟悉的,相關會計分錄為:
1.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注意:如果收款時開具發票了,分錄應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發出商品或提供服務控制權轉移時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那么,對于“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情況,如何理解呢?
如下一:
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客戶在約定的日期預付款,之后企業發貨。但在約定日期未付款,但是企業已經給客戶開具了發票并且客戶接受了發票,即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
相關會計分錄:
1.開具發票
借:應收賬款
貸:合同負債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發出商品或提供服務控制權轉移時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如下二:
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客戶在約定的日期預付款,之后企業發貨。但在約定日期客戶開具了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即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
相關會計分錄:
1.開具發票
借:應收票據
貸:合同負債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注意:如果收款時開具發票了,分錄應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發出商品或提供服務控制權轉移時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下一(yi)篇:物業公司涉稅風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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