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月餅引來稅務稽查處罰?相關稅務政策及風險要清楚
典(dian)型案(an)例一:

在上(shang)述案例中,江蘇淮(huai)安某(mou)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因(yin)對外贈送(song)月餅(bing)禮盒,未按(an)規定視(shi)同銷售集體銷項稅額(e)、未按(an)規定代扣代繳個稅,被稅務稽(ji)查(cha)。
典(dian)型案例二:

提醒:中秋佳節難免好多企業會給職工發放月餅福利或者給客戶贈送月餅禮盒等,建議大家多多關注與月餅有關的涉稅政策,防止出現稅務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增值稅暫行條(tiao)例(li)實施細則》(財(cai)政部 國家稅務(wu)總(zong)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huo)物交付其他單位或(huo)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yi)上(shang)機構并實行統一(yi)核算(suan)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yi)個機構移(yi)送其(qi)他(ta)機構用于銷售,但相(xiang)關機構設在同一(yi)縣(xian)(市)的除外(wai);
(四)將自產或(huo)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huo)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ge)人消費;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gong)或(huo)者購進(jin)的貨物(wu)作為(wei)投資,提供(gong)給其他單(dan)位或(huo)者個體工(gong)商戶(hu);
(六)將(jiang)自產、委托(tuo)加工(gong)或者(zhe)購進的(de)貨(huo)物分配給(gei)股東或者(zhe)投資(zi)者(zhe);
(七)將自產、委(wei)托加工或者(zhe)購進的貨物無償(chang)贈送其他單位或者(zhe)個人。
《國家(jia)稅務總局關(guan)于企業(ye)處置資產所得(de)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jiao)際應(ying)酬;
(3)用于職工(gong)獎(jiang)勵或福(fu)利;
(4)用(yong)于股息(xi)分配(pei);
(5)用于對(dui)外(wai)捐贈;
(6)其(qi)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gen)據(ju)增值稅暫(zan)行條例第十條下列(lie)項(xiang)目(mu)的進項(xiang)稅額不得從銷項(xiang)稅額中抵扣:
(一(yi))用于(yu)簡易計稅(shui)方法計稅(shui)項目、免征增值(zhi)稅(shui)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fei)的購進(jin)貨(huo)物、勞務(wu)(wu)、服務(wu)(wu)、無形(xing)資(zi)產和不動產;
(二)非(fei)正常損失(shi)的購(gou)進(jin)貨(huo)物,以及(ji)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an)(chan)品、產(chan)(cha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bu)包括固定資產(chan)(chan))、勞(lao)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個人所得(de)稅法第(di)四(si)條規定(ding):“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依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根據《財政(zheng)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ye)在(zai)業(ye)務宣傳、廣告等活(huo)動(dong)中,隨機(ji)向(xiang)本單(dan)位(wei)以(yi)外的個(ge)人贈送禮品(pin)(包括網絡(luo)紅(hong)包),以(yi)及企業(ye)在(zai)年會(hui)、座談(tan)會(hui)、慶(qing)典(dian)以(yi)及其(qi)他活(huo)動(dong)中向(xiang)本單(dan)位(wei)以(yi)外的個(ge)人贈送禮品(pin),個(ge)人取得(de)的禮品(pin)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dan)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zhe)扣或折(zhe)讓性質的消費券(quan)(quan)、代金(jin)券(quan)(quan)、抵(di)用券(quan)(quan)、優惠(hui)券(quan)(quan)等禮(li)品(pin)除(chu)外(wai)。
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所得(de)稅(shui)法實施條(tiao)例》第四十(shi)條(tiao)規定:“企業發生的(de)職工福利(li)費(fei)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jin)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財(cai)(cai)政(zheng)部關于企業(ye)加強職工福利(li)費財(cai)(cai)務管理的通知》(財(cai)(cai)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bi)性集(ji)體(ti)福利。
根據個人所(suo)得(de)稅法第十條規定(ding):“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根據個人(ren)所(suo)得(de)稅(shui)法實(shi)施(shi)條例的規定,工(gong)資(zi)、薪(xin)金所(suo)得(de),是指個人(ren)因任職(zhi)或者受雇取得(de)的工(gong)資(zi)、薪(xin)金、獎金、年終(zhong)加薪(xin)、勞動(dong)分紅(hong)、津貼(tie)、補貼(tie)以及與(yu)任職(zhi)或者受雇有(you)關(guan)的其他所(suo)得(de)。因此(ci),對(dui)于任職(zhi)受(shou)雇單位發給個人(ren)的福利,不論(lun)是現金還是實物(wu),依法均應繳納(na)個人(ren)所(suo)得(de)稅。但對(dui)于集(ji)體享受(shou)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shang)不征(zheng)收個人(ren)所(suo)得(de)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tong)過價格折(zhe)扣(kou)、折(zhe)讓方(fang)式向個人銷售商品(pin)(pin)(產品(pin)(pin))和提供服(fu)務(wu);
(2)企(qi)業(ye)(ye)在向個人(ren)銷售商(shang)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de)同時給予贈(zeng)(zeng)品,如(ru)通信企(qi)業(ye)(ye)對個人(ren)購買手機贈(zeng)(zeng)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zeng)(zeng)手機等(deng));
(3)企業(ye)對累(lei)積消費(fei)(fei)達(da)到一(yi)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fei)(fei)積分(fen)反(fan)饋禮(li)品。
《國家稅(shui)(shui)務總局(ju)關于(yu)企業所得稅(shui)(shui)執行中若干(gan)稅(shui)(shui)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shui)(shui)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xiao)售(shou)(營業)收入(ru)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san)條規(gui)定:企業發(fa)生(sheng)的(de)與生(sheng)產經營(ying)活動有關的(de)業務招待費(fei)支出,按照發(fa)生(sheng)額(e)的(de)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來(lai)源:郝老師說會計、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等
編輯推薦:
上一篇:關于房產稅的幾個風險問題


新用戶掃碼下載








新用戶掃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