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財務人員有哪些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si)法(fa)(fa)》(2023年(nian)12月29日修訂,以(yi)下(xia)簡稱“新公司(si)法(fa)(fa)”)將于自(zi)2024年(nian)7月1日起施(shi)行,新公司(si)法(fa)(fa)對財(cai)務人員有哪些影(ying)響,在(zai)近期的(de)財(cai)稅咨詢答(da)疑工作中,我們接(jie)到了(le)很多企(qi)業財(cai)稅會員的(de)咨詢。下(xia)面我們一起來(lai)了(le)解一下(xia)新公司(si)法(fa)(fa)的(de)相(xiang)關規定。
新公(gong)司法(fa)在(zai)第二(er)百六(liu)十五條(tiao)第一款(kuan)規(gui)定明確(que)了公(gong)司的(de)財(cai)務負(fu)責人是高(gao)級管(guan)理人員之一。因此,新公(gong)司法(fa)中關(guan)于(yu)高(gao)級管(guan)理人員的(de)負(fu)有責任規(gui)定,財(cai)務人員需要加以關(guan)注(zhu)。
01
股東抽逃出資造成損失的,財務負責人可能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五(wu)十三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dong)不得抽(chou)逃(tao)出(chu)資(zi)。違反前款規定的(de)(de),股東(dong)應當返(fan)還抽(chou)逃(tao)的(de)(de)出(chu)資(zi);給(gei)公司造成損失的(de)(de),負有(you)責(ze)任的(de)(de)董事、監事、高級(ji)管理人(ren)員應當與該股東(dong)承擔(dan)連(lian)帶賠償責(ze)任。
因此,如(ru)果(guo)股東(dong)違法(fa)抽逃出資給公(gong)司造(zao)成損失的(de),負(fu)有責任財務負(fu)責人應當與該股東(dong)承擔連帶賠償(chang)責任。
公司違規提供財務資助造成損失的,財務負責人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02
新公司(si)法(fa)第(di)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si)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si)或者其(qi)母公司(si)的股(gu)份提供(gong)贈與、借款、擔保以(yi)及其(qi)他財(cai)務資助,公司(si)實施(shi)員工持股(gu)計劃的除外。
為公司(si)利益(yi),經(jing)股(gu)(gu)東會(hui)決(jue)議,或(huo)者(zhe)董事(shi)會(hui)按照(zhao)公司(si)章程或(huo)者(zhe)股(gu)(gu)東會(hui)的(de)(de)授權作出決(jue)議,公司(si)可(ke)以(yi)為他人(ren)取得本公司(si)或(huo)者(zhe)其母公司(si)的(de)(de)股(gu)(gu)份提供財務(wu)資(zi)助,但財務(wu)資(zi)助的(de)(de)累(lei)計總(zong)額(e)不得超過已發行股(gu)(gu)本總(zong)額(e)的(de)(de)百分之(zhi)十。董事(shi)會(hui)作出決(jue)議應當(dang)經(jing)全(quan)體董事(shi)的(de)(de)三分之(zhi)二以(yi)上(shang)通過。
違反(fan)前(qian)兩款規定,給(gei)公(gong)司(si)造成損(sun)失的,負(fu)有責任的董事(shi)、監事(shi)、高級管(guan)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yin)此,如果(guo)公(gong)司(si)違規給其他人提供財(cai)務資助,給公(gong)司(si)造成損失(shi)的(de),負(fu)(fu)有責(ze)任的(de)財(cai)務負(fu)(fu)責(ze)人應當承擔賠償責(ze)任。
03
違規分配利潤造成損失的,財務負責人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新(xin)公司(si)法(fa)第(di)二百一十一條規定(ding),公司(si)違反本法(fa)規定(ding)向(xiang)股東分配(pei)利潤(run)的,股東應(ying)當將(jiang)違反規定(ding)分配(pei)的利潤(run)退還(huan)公司(si);給公司(si)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ze)(ze)任(ren)的董事(shi)、監事(shi)、高級管理人員應(ying)當承擔賠(pei)償(chang)責(ze)(ze)任(ren)。
因此,如果(guo)公(gong)司違規(gui)向股東分配利潤(run)給(gei)公(gong)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ze)任(ren)的財(cai)務負責(ze)人應當(dang)承(cheng)擔賠(pei)償責(ze)任(ren)。
股東違法減資造成損失的,財務負責人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04
新公司法第(di)二(er)百二(er)十六(liu)條規(gui)定,違反本法規(gui)定減少(shao)注冊資(zi)本的(de),股(gu)東(dong)應(ying)當(dang)退還其收到的(de)資(zi)金,減免股(gu)東(dong)出(chu)資(zi)的(de)應(ying)當(dang)恢復(fu)原狀(zhuang);給公司造(zao)成損失的(de),股(gu)東(dong)及負有(you)責任的(de)董事(shi)、監事(shi)、高級管(guan)理人員應(ying)當(dang)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股東在違法減資的過程(cheng)中(zhong),給公(gong)司造成損失(shi),負(fu)有責(ze)任的財務負(fu)責(ze)人應當(dang)承擔賠償責(ze)任。
對于財務人員來(lai)說,在上述幾種情形中負有責任該如何(he)界(jie)定(ding),具體承擔多(duo)大的責任,后期需(xu)要關注(zhu)會不會有相關的司(si)法(fa)解(jie)釋加以明(ming)確。
來源(yuan):正(zheng)(zheng)保會計(ji)網(wang)校稅務網(wang)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gu)(正(zheng)(zheng)保會計(ji)網(wang)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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